日前,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改家暴受害者都是女性的固有印象。这真是一份别样的申请,申请法院“让老婆远离我,远离我的父母。”
女方带家属辱骂男方且恐吓男方父母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吴某与妻子林某结婚十多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一旦产生纠纷后,林某总是纠集其兄、嫂、姐等近亲属指责、辱骂吴某。更为严重的是,今年9月,众亲友围殴吴某,造成了吴某肢体受伤。吴某受伤不久后,林某携带铁锤到吴某及吴某父母家中打砸家具。林某的家暴行为不仅威胁到了吴某的人身安全,也对吴某的父母造成了恐吓。
经法院审理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是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的不只是女性
面对家庭暴力,很多人会选择隐忍、退让,在人身依附观念未能得到扭转之前,尤其是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选择对簿公堂,往往需要求助者有很大的勇气和决心。传统道德伦理自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是,一味隐忍和退让,通常会让暴力升级,让受害者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从现代权利的觉醒来说,选择求助法律,这本身也是看得见的进步。
在本次新闻事件中,最大的看点,是“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们惯常的认知中,男性通常不会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即便是受害者,相比女性,更不愿意“公开”自己的遭遇。
一个基本常识是,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本就不分性别,选择法律援助,也不应存在性别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温州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现代社会关系中的正常发生,也是值得肯定的“首例”,是否有标志性价值姑且不论,至少说明,有男性能够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勇于站出来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法官说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暴法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9年,温州女子梅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丈夫实施禁止、远离令。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更是给了当事人一个“护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不少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
一、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如何把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当事人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否予以支持?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认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如何把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视为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诫书的除外。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判断?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计算。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六、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是否作为新案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原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应作为新案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否多次延长?
根据具体案情,确有延长需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以多次延长。
最新评论
如果是真的那就太好了
现在是短视频的时代,认真做个人博客的很少见了,真是难能可贵。
拼多多砍几刀太烦了,一直让砍
投资就是认知的变现
不要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地震能把铁路都震弯
知道了
这样的问题居然还需要分析?但凡脑子正常点也知道公司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