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爱奇艺创始人、CEO龚宇在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表示,所谓二创内容则是把未经授权的内容和自己的内容结合起来的“软盗版”。他认为,盗版短视频达到甚至数倍于长视频本身的时长,不但侵犯了着作权,还逃避内容审核,让行业丧失了公平性。
此外,优酷总裁樊路远呼吁“全社会要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盗版”。腾讯公司副总裁、在线视频业务群首席执行官孙忠怀表示,短视频盗版就像“屋子里的大象(形容一个明明存在的问题,却被人刻意的回避及无视的情形)”,已经不容忽视,大家“要走正道”。
前不久,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三家发布声明,对《老友记重聚特辑》在B站出现大量侵权盗版视频的情况进行了谴责,并表示此举严重损害了创作者以及版权方的正当权益。
此前影视行业已就保护版权两次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健康的版权环境,实现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短视频,行业各方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但大部分二次创作都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或者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的汇编作品,它们并不能被称为盗版,甚至在没有侵犯原作者的着作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二次创作也是有版权的。
那么,如果引用素材时未通知原作者,算是盗版吗?其实也不能说是盗版,关键是素材使用要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着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情况,什么是“不合理损害”的行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用列举式方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对于这些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二次创作中插入原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引用行为,因此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是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以,绝对不能把所有的二次创作打上盗版的标签!同时也建议广大创作者注意,在二次创作时,不要单纯的展现影视作品的画面,多一些内容输出;引用素材的时间不能过长,适当引用,不要过度;不能过分批评引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引用已经公开发布的内容,未公开的内容用了就可能构成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最新评论
如果是真的那就太好了
现在是短视频的时代,认真做个人博客的很少见了,真是难能可贵。
拼多多砍几刀太烦了,一直让砍
投资就是认知的变现
不要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地震能把铁路都震弯
知道了
这样的问题居然还需要分析?但凡脑子正常点也知道公司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