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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王某文被拘留15日,为何不构成犯罪?

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王某文拘留15日

山东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9月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王某文被拘留15日

图片来源: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官方微博

据警方此前通报,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当天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其中第二次进入房间时,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开展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权威、准确、专业,济南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督导并组织专家参与了案件办理。

8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该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为何不构成犯罪?

为何存在“强制猥亵”行为的王某文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有相关律师向媒体表示,根据检察院和警方的通报,虽然存在强制猥亵,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故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违法行为,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是认定违法严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15天已是顶格处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为何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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