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时有人插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因此惹出的口角或肢体冲突也是多不胜数。实践中,对于插队只是道德谴责,并无法律责任。对于插队的法律规定,目前只限于机动车的穿插加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对于自然人的插队,是否该处罚?最近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提出,在公共场所插队的应当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教授的这个提法,极富有争议,也有一定价值。将插队行为上升到法律规范,会引导大家有序排队,减少纠纷,培养公德习惯。但如果真的执法处罚,则还是面临法不责众,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问题。因为单纯的插队太多了,如果都报警处理,警力忙不过来,且有大题小做之惑。而因插队引起辱骂或殴打或扰乱社会秩序,已经有专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予以处置。换言之,单纯的插队,是很轻微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是否值得法律去规范,该如何去规范,是个技术问题。
国外,有将插队列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譬如日本、新加坡的轻犯罪法,对公共场所插队的处以罚款或拘留,但考其法条的实际施行情况,处罚甚少。这些条款主要是宣传性的、导向性的,真正因为插队去报警处罚的,很少,大抵是因为插队引发纠纷,再倒过来查插队行为。鉴于这种情况,窃以为,对于单纯的插队,不必单独立法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可以加一条“因插队引发的侮辱、殴打等行为,从重处罚”,比较符合现状。从重处罚插队后违法行为,也是间接确认插队的违法性。
最新评论
如果是真的那就太好了
现在是短视频的时代,认真做个人博客的很少见了,真是难能可贵。
拼多多砍几刀太烦了,一直让砍
投资就是认知的变现
不要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地震能把铁路都震弯
知道了
这样的问题居然还需要分析?但凡脑子正常点也知道公司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