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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的犬主责任与物业责任

10月16日,成都崇州一名2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未栓绳的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女童身体被多次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还在ICU接受观察治疗。这些都被监控视频拍下。黑犬肇事后溜走,犬主不明,正在调查中。罗威纳犬凶悍,已经被多个城市列为禁养犬。

恶犬伤人的犬主责任与物业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

恶犬伤人,屡屡发生,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是要坐牢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判决多起肇事犬主入刑。一般涉及两个罪名,一是《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是《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危害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后者危害特定人安全。本案发生在人来人往的小区,是危害公共安全。

关于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未栓绳的恶犬咬人,犬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恶犬是正被遗弃或逃逸的,也是犬主负责。但若是长期流浪,找不到犬主或者犬主无力赔偿的,则物业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有保障小区安全义务,不应允许未栓绳恶犬在小区内出现,成为安全隐患。实践中,此种安全保障责任的赔偿以损失10-30%的比例为多。

关于行政责任

法律只是事后救济,滞后。要预防在先。对于养犬未拴绳的,就该处罚。可惜《动物防疫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不栓绳是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是个漏洞。应该规定未拴绳的即可视情予以警告或罚款,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加大罚款,以震慑犬主。同时可赋予市民管理权,对于未拴绳的犬只,人人可管。就如本案中的物业或居民,虽无执法权,但为防止危险,有权对犬只采取驱逐或拘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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